摘要:从中国的立法司法实践来看,洗钱罪的立法司法呈现加大惩治洗钱犯罪力度,洗钱犯罪数量激增的趋势。洗钱罪的追诉人数逐年上升,洗钱罪的立法不断完善。《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也展现了中国洗钱罪立法司法的新趋势,与以往解释的不同主要体现为六个方面,体现了四个显著特点。

一、洗钱罪的未来趋势--呈现加大惩治洗钱犯罪力度,洗钱犯罪数量激增的趋势。

党中央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依法惩治洗钱犯罪,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中,明确了反洗钱的下一步工作:首先,依法惩治犯罪。其次,严格依法办案。再次,加强犯罪治理。最后,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

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重视上游犯罪,轻视下游犯罪的落后思想,随着国际反洗钱组织FATA评估以及维持国内金融稳定的压力增大,打击洗钱犯罪重要性不断凸显。当前,我国的洗钱犯罪数量呈激增趋势,根据2021-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可见司法机关严厉追诉洗钱行为,维持金融安全与稳定的决心。

2023年,起诉洗钱犯罪2971人,同比上升14.9%。

2018年-2022年,起诉洗钱犯罪4713人。

2021年,起诉洗钱犯罪1262人,同比上升78.5%。从严追诉洗钱犯罪,使上游“罪”与“赃”无处遁形。

2020年,共起诉洗钱犯罪707人,是2019年的4.7倍。

随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下游洗钱行为将浮出水面,成为严惩对象。惩治洗钱犯罪,202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该解释在洗钱罪的法律适用方面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二、《解释》的内容与变化

根据两高联合举行的发布会上所述,《解释》与以往司法解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

首先,适应《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了修改。第一款在罪状的表述上删除了“明知”,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删除了“协助”的表述,从而将自洗钱纳入打击范围,但相关司法解释始终没有更新,《解释》的出台协调了洗钱罪法律和司法解释内容和关系。

其次,重申了主观要件的重要性。对“他洗钱”的主观认识—“知道并应当知道”做了明确规定,并具体解释了如何判断“知道并应当知道”。刑法条文删除了“明知”,仅意味着降低了对洗钱行为对象事实的证明标准,弱化了事实证明的重要性,不影响洗钱罪的主观要件,未改变洗钱的主观方面依然是故意的基础事实,无论自洗钱还是他洗钱都须证明主观要件的成立,否则会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潭。

最后,弥补了原有司法解释的漏洞。2009年11月4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仍然采用“明知”和“协助”的表述,第二款中列举了7种客观情形认定“明知”成立的证明标准,机械的列举无法覆盖全部情况,因此,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对全案证据综合审查判断更加合理,2020年的《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二是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意见》为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内部文件,规定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洗钱罪的量刑标准发生了变化。

一方面,具体情形变化,减少了构成洗钱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同时更加明确。解释删除了“曾因洗钱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明确了损失的具体金额为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另一方面,量刑金额发生变化,提升了构成情节严重的门槛从5万提升至500万。解决了以往下游犯罪的刑罚重于上游犯罪的刑罚量刑倒挂的问题,例如,金融诈骗罪的追诉标准,除信用卡诈骗罪为5000元以上外,其他均为5万元以上,与曾经洗钱罪的法定刑升格的金额标准持平,金融诈骗罪的第一档刑罚大部分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洗钱罪中行为人如一旦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则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列案例根据罪刑责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综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判决,避免了量刑倒挂的现象,现可直接依据最新司法解释得出相同的判决。

李某、王某贷款诈骗、洗钱案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2022)赣0826刑初163号  2022.12.26裁判

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王某获悉同案犯曾某可以为他人伪造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后,为牟取高额贷款中介费,伙同柳某建人将不符合申请30万元贷款的条件,且无还款能力的朱某明、吴某华、刘某华、荀某冰等人介绍给曾某。曾某伪造上述人员系铁路职工的工作证明和公积金流水等资料后,带领朱某明等人到某银行申请最高额度为30万元的贷款。2020年7月24日,朱某明、吴某华各自的30万元贷款到账后,为掩饰曾某所分得赃款的来源和去向,曾某分别操作两人账户,将两笔90660元转入李某控制的户名为林某迪的某银行账户内,然后由李某分两次操作该账户将分给曾某的121320元转账给曾某控制的户名为何某的某账户内。2020年7月29日,刘某华、荀某冰各自的30万元贷款到账后,李某、王某跟随二人去银行,从二人账户中将分给李某、王某和曾某的赃款取现,然后将其中分给曾某的121200元再次存入由李某控制的户名为林某迪的某账户内,再由李某分三次(50000元、50000元、21200元)操作转账到曾某控制的户名为何某的某账户内。即被告人李某通过其提供并控制的林某迪的银行账户为曾某转移贷款诈骗犯罪所得共计242500元。被告人李某、王某被抓获归案后,将二人各自分得的39000元违法所得退回给了相关银行。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赣0826刑初16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万三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是明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

最高法《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原解释)也对“其他方法”做出过具体规定,因其在修正案十一以后发布,至今已有十五年,其规定有一定的滞后性,无法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和当今社会相适应。《解释》更加完善,与刑法规定协调一致。

首先,适应《刑法修正案(十一)》自洗钱的相关规定。在第二款-第五款中删除了“协助”这一表述。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条文进行修改,去除了“协助”的表述,自洗钱行为被纳入到洗钱罪打击范围中来。但相关司法解释始终没有对“自洗钱”的情形作解释,新解释的出台使洗钱罪法律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更具有体系性。

其次,细化了“其他方法”的具体情形,丰富了“其他方法”的种类。增加了“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买卖储值卡、黄金等方式”、“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洗钱手法翻新变化频次极快,对“其他方法”的细化是为了弥补列举式规定洗钱罪客观行为的疏漏,但无论如何变化,“其他方法”作为兜底条款,其关键词始终落脚在“掩饰、隐瞒”上。

陈某枝洗钱案——最高检、央行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之三

2018年年中,陈某波将非法集资款中的300万元转账至陈某枝个人银行账户。2018年8月,为转移财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陈某枝、陈某波二人离婚。2018年10月底至11月底,陈某枝明知陈某波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调查、立案侦查并逃往境外,仍将上述300万元转至陈某波个人银行账户,供陈某波在境外使用。另外,陈某枝按照陈某波指示,将陈某波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车辆以90余万元的低价出售,随后在陈某波组建的微信群中联系比特币“矿工”,将卖车钱款全部转账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陈某波,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陈某波目前仍未到案。

2019年10月9日以洗钱罪对陈某枝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枝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陈某枝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1.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是洗钱犯罪新手段,洗钱数额以兑换虚拟货币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计算。虽然我国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被利用成为跨境清洗资金的新手段。

杨楠洗钱案——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之四

被告人杨楠(女)与唐俊(已判刑)系男女朋友同居关系,杨楠无工作和经济收入。唐俊纠集陈刚等人在四川省某地制造甲基苯丙胺60余公斤用于贩卖。期间,唐俊将毒品犯罪所得640万元交给杨楠,杨楠通过利用他人账户多次转账、取现等方式隐匿钱款的来源、性质,其中用140万元购买住房一套、用80万元购买轿车一辆、用42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

检察机关认为,杨楠明知以上资金为唐俊毒品犯罪所得,而帮助其掩饰、隐瞒,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楠辩称知道唐俊在做工程,不知钱款是制毒所得,且大部分购买理财产品的钱是他人赠予,并非唐俊所给。一审法院认为,杨楠对唐俊的工作及收入了解,应当明知仅凭唐俊的合法收入,拿不出高额现金来买房买车,故杨楠知道或应当知道唐俊的钱来源不合法,认定杨楠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提出抗诉,同时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取证,进一步获取了唐俊同案犯陈刚等人的证言,证实杨楠曾参与讨论制造毒品用塑料桶和铁桶哪个容易损坏等问题,证明杨楠明知唐俊从事毒品犯罪;进一步调取了银行转账记录,证实买理财产品及买车买房的资金均来源于唐俊。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认定杨楠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最后,删除了原解释第六项。洗钱的实质是行为人积极实施了转移、转换、掩饰隐瞒等动态的“漂白”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实施了获取、持有、窝藏、报关等,这些只是在物理意义上的静态处置行为,不涉及资金性质的变化。笔者认为,删除该项的原因可能在于单纯的携带、运输和邮寄没有展现洗钱的实质,可能会引发歧义。

四是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竞合处罚原则。

明确规定了两种罪名竞合时,适用洗钱罪的法律条文,符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这一点在《意见》中也有明确体现,与之前的适用规则相一致。

以下案例在二罪竞合适用洗钱罪时采用的理由是想象竞合从一重,现应改为依据司法解释,适用洗钱罪定罪量刑。

李某、王某贷款诈骗、洗钱案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2022)赣0826刑初163号2022.12.26 裁判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为掩饰、隐瞒他人贷款诈骗所得的来源和去向,提供资金账户,帮助转移赃款,其行为同时构成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系想象竞合犯而从一重处罚,以洗钱罪定罪处罚。李某帮助上游犯罪的同案犯曾某转移贷款诈骗所得24万余元,同时考虑李某是为上游犯罪的同案犯洗钱,其也需要对上游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洗钱犯罪与其共同参与的上游犯罪具有直接相关性,且被告人李某未从曾某处获得非法利益,因此可以认定其洗钱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尚未达到洗钱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对其洗钱犯罪仍适用第一档刑。

五是明确罚金数额标准。

刑法中规定了无限额的罚金刑,《意见》限制了罚金数额,依照洗钱数额的百分比进行罚款,无限额罚金刑无疑赋予了法官更多自由裁量权,加重了犯罪嫌疑人的刑罚,一方面,无限额罚金可视为一种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可能会不当加重犯罪嫌疑人的刑罚。

《解释》明确规定了罚金刑的数额最低限额,解决了以往罚金刑不合理导致的有悖罪刑法定原则的窘境;同时没有最高限额,加大刑罚金的判处,体现了立法严厉打击洗钱犯罪。

六是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

行为人如实供述洗钱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二、《解释》的特点

一是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协调。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以来,原有解释一直没有对应进行修改,《解释》使洗钱罪法律体系更加协调统一。

二是与国际接轨,顺应国际合作浪潮。我国洗钱罪刑事立法在FATF互评报告的指引下,依照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明确承诺执行的国际标准要求,不断发展完善,如自洗钱行为入罪等。

三是与时俱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也依托于金融科技的发展,衍生出日趋复杂化的手段,例如新型支付产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大规模资金快速流动的特点,经常被犯罪分子利用,新解释也予以跟进和调整。

四是量刑均衡,体现司法公正。一方面,修改情节严重的金额标准,以避免量刑倒挂的情形,使罪刑责相适应。另一方面,修改罚金刑的最低额,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另外,还对从宽处罚作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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